根据《公司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校发〔2021〕144号)的精神要求,为加强全院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人员)均在考勤范围之内,教师(不含双肩挑人员)为非坐班人员,上班时间根据授课任务和学院安排的工作情况而定。对“双肩挑”人员的考勤,以管理岗位工作为主,兼顾教学与科研工作。其他人员均为坐班制人员,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日作息时间考勤。
第二条 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或者擅离工作岗位;坐班制人员每天上下班时间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执行,非坐班制人员实行工作任务制,实行工作任务制的人员按教学、科研任务时间和学院规定的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等时间考勤,缺勤按工作日计算,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完成教学任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无教学任务的工作日,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应当向学院报备(包括事由、目的地、离开期限等信息)。
第三条 学院设专人兼职负责考勤,学院考勤员为院办主任,考勤负责人为行政副经理。考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随时随机检查学院教职工的出勤情况。
第四条 因故无法按时到岗工作的,应当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教职工离岗须本人申报,无正当理由不申报离岗情况,且事后又不及时补办缺勤或请假手续的,视具体情况分别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行政管理人员离岗时应同时设置好去向牌。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3.未经批准出国(境)的;
4.经组织批准因公出国(境)研修、国内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离岗创业等情况,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
5.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者;
6.病假、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或有偿创收活动的;
7.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8.递交调动或辞职申请,在学校审批期间,未完全办结离校手续前未在岗正常工作的;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10.其他符合旷工的情形。
旷工期间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报学校。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每月初将前一月的考勤结果在学院公告栏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每月5日前(如遇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则顺延)按要求将考勤材料报学校人力资源处。
第七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上班时,原则上应提前半天以上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原则上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学校制订的请假单,履行审批手续。确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由本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学院考勤员先请假,并在事后(返岗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本人无法补办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教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考勤员应第一时间将上述情况向学院报告。
1.教师请假1天以内的,由教研室主任审批;请假1-3天的(含3天),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请假3-5天的(含5天),由经理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经理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2.学院副职领导请假5天以内的,由党总支书记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经理或书记请假时,经学校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履行学校相应报备程序。
3.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请假1-3天的(含3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3-5天的(含5天),由党总支书记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4.上述请假审批意见应同时签署于请假单内。
第八条 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安排的集体活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假满上班后,应履行销假手续。
第十条 假满后如仍需继续请假的,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因公派出国、学术交流等情况长期不在岗的,请假时应上交与学校签署的协议复印件,销假时应上交出国人员回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每学期病事假累积10天及以上或迟到及早退20次以上者,全年病事假累积15天及以上或迟到早退30次及以上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擅自离岗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除扣全年的工作绩点外,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教职工旷工的,除按学校相关规定外,旷工3天以内的,学院层面扣除其全年一半工作绩点;3天以上15天以内的,学院层面扣除其全年工作绩点;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除扣其全年工作绩点外,同时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处理。
第十五条 凡因事、因病为由请假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扣除其全年的工作绩点。凡在因病请假期间从事有偿活动者,视为弄虚作假。涉及弄虚作假的情形的,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处理。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休假种类及相关待遇等按照《公司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校发〔2021〕144号)相应规定执行。如遇学校相关规定调整,按学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