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与采购工作,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学院经费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学院发展,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公司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成交单)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公司招标与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公司采购项目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形式,采购程序严格按照学校工作要求执行。
第五条 公司集中采购需通过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进行。
第六条 公司自行采购项目范围与限额标准为: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的采购项目;
(四)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购项目。
第七条 公司自行采购项目通过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管理平台和直采平台完成采购(下限为5万元),采购方式为电商直购、定点采购及自主竞价。
(一)电商直购方式适用于货物类采购;
(二)定点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
(三)自主竞价方式可指定品牌型号进行采购。
(四)如果上述采购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要,可采取自主备案方式,由学院线下自行采购。学院成立3人以上采购小组,按照货比三家及择优原则确定供应商,备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签订采购成交单,并对成交单条款负全责。
第八条 采购进口设备的,不论预算金额是否达到学校集中采购的限额起点,均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签订外贸代理协议及办理减免税业务。
第九条 未尽事宜,按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